法官認為劉女與同事張男逾越普通朋友社交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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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令尚無婚外性行為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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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外遇屬「婚外情」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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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利。 記者游明煌/攝影 分享 facebook 劉姓女子明知張姓男同事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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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每天以手機互傳簡訊或通話頻率高達十五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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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還是半夜凌晨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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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乏曖昧言詞。張妻陳女發現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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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劉女行為已侵害她配偶權利;劉、張兩人雖堅稱只是朋友,法官認為兩人行為逾越普通朋友社交界線,精神外遇屬「婚外情」之一種,判劉女應賠償五萬元給張妻。法官說,「婚外情」即俗稱之外遇,一般係指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友誼的愛情關係,縱無性行為而僅有「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仍屬精神外遇,同屬「婚外情」一種。 判決指出,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之行為,「絕非僅止已發生性行為之通姦、相姦而已」。即使沒有發生婚外性行為,但既足可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仍屬「婚外情」,劉女行為已侵害張男配偶的權利。判決指出,陳女三年多前發現,丈夫張男不僅手機終日不離身,常持續發送簡訊或LINE與人通訊聊天,還加設定屏鎖密碼且每日刪除聊天對話,讓她起疑。陳女說,前年某次偶然機會看到張手機,發現聊天內容有「我的肩膀不會再讓妳靠第二次」等曖昧對話。劉女還曾以LINE傳送訊息給張,「我要再給我男友一次機會,因為這樣對你,對我,對你老婆,對我男友是最好的決定」。陳女調手機通聯發現,劉女與張手機互傳簡訊或通話頻率,每天高達十五次以上,通話時間有的還在凌晨時段,這還不包括以LINE互通部分。陳女提告,認為劉女侵害她配偶身分應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劉女向法官說,與張是公司同事,上班時段因業務往來聯絡,因兩人是手機遊戲共同玩家,下班時段因遊戲討論或互贈寶物聯絡,雖頻繁聯繫,但未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份際,否認有曖昧之情。法官認為,劉女與張每日聯絡頻率之高,已干擾夫妻正常作息的逾矩聯繫,加上LINE之對話內容曖昧,客觀上均已逾越普通朋友的社交界線,已等同於「另一段男女感情之發展經營」,屬婚姻外不正常男女交往。而非她所稱「業務往來」、「遊戲交流」、「對話普通且無曖昧」所能粉飾。陳女與丈夫於一九九四年結婚,但發現丈夫與劉女間的不尋常往來後,已在前年八月離婚,結束廿二年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