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從嘖嘖杯談創意行銷保護

日前,

手機版網站

,群眾募資平台「嘖嘖」成就了一檔募資成功案例-「嘖嘖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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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環保與創意行銷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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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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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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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台灣史上第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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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無限讓人眼睛為之一亮。未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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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資活動結束後不久,合作協力廠商「瀛海國際」居然鬧雙包,另推出一款外觀與功能都與「嘖嘖杯」十分相似的「巧力杯」,售價更便宜,輿論譁然,紛紛指責「瀛海國際」怎麼可以眼紅募資成績,竊取別人創意行銷的成果。但隨著議價、簽約等細節逐漸顯現,輿論發現提案人「初心地球社」尚未與「瀛海國際」簽約,相關設計亦似乎是由「瀛海國際」的技術所完成。最終,此一募資案以全額退款落幕。依據雙方發表的聲明,「初心」主張市場調查、需求分析由其單獨完成,廠商是一起將創意實現;「瀛海國際」則緊抓長久以來開發實績,強調研發都由其設計團隊完成。這個案子中,初心的優勢是「與環保結合」的行銷提案。但應該思考的是,這個提案是否無須「合約」就能阻止他人抄襲,如:智慧財產權。可惜的是,初心沒有基於這個提案去設計成外觀該如何展現,成為技術發明中的貢獻者,並留下其作成具體貢獻、開發的文件來證明,導致這個創意在法律上的保護是非常不夠的。相對於此,瀛海國際則是基於手搖杯用途的提案進行開發,應該也有開會紀錄、研發過程所做的圖紙記錄下來;也有自己設計團隊,過去研發實績。因此,當發生爭議時,說服各界都這都是瀛海所設計研發的,用這些證據去說明該團隊擁有相關設計的完整權利,甚至申請專利,較有說服他人的基礎,優勢就比較強。初心另一優勢是擁有「嘖嘖杯」的商標,可惜商標除了知名度,也需要有背後的商品或服務來支撐名聲。瀛海在商標經營不弱,其「Dr. si」商標也有國內矽膠材料領導廠的知名度,故改掛「巧力杯」後,簡單的即能避免侵害商標權,且銷量仍然不俗。那麼,初心當初應該怎麼做呢?因為在沒有合約前,初心擁有的「故事」在法律上的保障有限,故要保障自己權利,就必須藉由「契約」來約定清楚。第一、如果簽訂「經銷合約」,經銷商在契約上的優勢較弱。此時,必須透過「獨家經銷」等條款,確保至少是這次合作開發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唯一合作對象。第二、以ODM方式,委託設計、製造屬於「出資委聘」。此時,委託方必須以契約明定發展出來的智財權是屬於出資人,才有可能取得合作中所開發技術的權利;否則權利會屬於受聘人,出資人只有「使用」的權利。第三,共同開發,若是雙方共同開發,智財權是全體共同人「共有」,以專利法來說,專利申請權也會成為全體發明人所共有。故以共同開發的名義去合作,合作提案討論是大家一起做的成果,就能取得更多籌碼。初心的問題,是沒盡快簽訂合約。如果一開始就以創意行銷建立的知名度,及合理的利益分配,以訂單量說服協力廠商簽訂契約,仍可保持條款彈性;如此,即便沒有技術能力,也可從故事連結與創意行銷對該案的貢獻,保障自身權益。否則,沒有契約或智財權的保護,事發後也很難有著力空間。(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許譽鐘口述,記者吳馥馨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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