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法翻修 擴大求償範圍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出席。記者杜建重/攝影 分享 facebook 投保法大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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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上市櫃公司經營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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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求償對象將從董監事有條件擴及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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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增訂董監事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也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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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被解任董監事三年管制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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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維護市場秩序並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昨(3)日預告投資人保護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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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正幅度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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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五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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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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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求償對象,從現行董監事,「有條件」擴及應負賠償責任的經理人,及對卸任董監事也可求償。 官員表示,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投保中心發現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的重大事項,可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求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事。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立委曾提案,將求償對象從董監事擴大到經理人,以免總經理若不是董事,就追償不到。金管會召開公聽會後提出的條文,採有前提的擴及經理人作法,明訂「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的人,得合併起訴或追加起訴」。也就是,不能單獨對經理人求償,必須是投保中心有向董監事求償前提下,若發現有應負責任的經理人,可一併求償,讓紛爭一次解決。第二,增訂董監事經法院判決解任確定後,三年內不得擔任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且連法人董監事的代表人也不行。過去曾有案例,某企業集團旗下A公司董事被解任後,又跑到集團旗下B公司做董事,等於鑽漏洞,修法後就不行了。第三,投保中心得求償事由,將不限於董監事執行業務,也包括內線交易、操縱股價等行為。也就是,董監事炒作股票或內線交易,雖跟「執行業務」無關,投保中心也可求償。第四,明訂解任事由,不以提起訟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舉例來說,第一屆董事,在任期內的行為損害公司,但投保中心提起訴訟求償時,這位董事任期屆滿並續任第二屆董事,過去法院判決認為,董事已改選,第一屆發生的行為跟第二屆無關,不能做為解任理由。因此,這次修法特別明訂,不以提起訟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讓投保中心對這類情況仍可求償。第五,將興櫃公司董監事納入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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