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罰鍰上限 擬提高至5,000萬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 facebook 強化金融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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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啟動金融業三大法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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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裁罰不再「不痛不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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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上限擬從現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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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萬元提高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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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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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強化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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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增訂對違規經理人或職員處分規定等,讓裁罰手段多元化。 兆豐案爆發後,提高罰鍰上限呼聲不斷,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上台後十分重視金融監理,指示幕僚研議提高罰鍰,據了解,金管會內部已啟動銀行法、證交法、保險法三大金融業基本大法的修法工程,其中銀行法作業最快,內部已有初步修法方向。知情官員透露,銀行法有關裁罰規定的檢討,至少有三大重點,包括第一,罰鍰上限考慮從現行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以違反內控規定為例,現行最多只能罰1,000萬元,由於金管會將把吹哨條款、攸關洗錢防制的法遵等規定放入內控內稽規定中,以後銀行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將被罰5,000萬元。知情官員透露,雖然罰鍰沒有提高到上億元,但現行銀行法第136條規定,處罰後限期仍不改正者,可按日連續處罰,連續罰的結果,嚴重時就有可能上億元。據了解,現行連續罰規定很少採行,未來也將加強執行,至於是否修改成,不必先給期限改善,可直接採連續罰,內部尚無定論。第二,增訂銀行經理人、職員違規定時,可處以停職等處分。現行銀行法「帝王條款」第61條之1規定,「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採取各種處置措施中,已包括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職務等。但這項違規的主體是「銀行」,因此,這次打算增訂,像銀行理專等職員或經理人違規時,可以直接引用予以處分,以明確化。第三,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除原有罰鍰外,也增訂限期改善、糾正等處分方式。舉例來說,銀行法第74條之1對於銀行投資股票等有價證券有限額規定,違規時要被罰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實務上經常發現銀行並未增加買股,但股價一漲價值上升,就變超限了,尤其台股上萬點,這種情況更容易。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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