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巿一名張姓男子日前無意間發現妻子手機裡與陳姓男子的性愛照片,
,以手機翻攝當作通姦證據提告,
,檢察官認為翻拍照片模糊,
,無法認定就是張男妻子與陳男,
,全案證據不足,
,偵結不起訴。 不起訴書指出,去年11月張姓男子發現妻手機存有性愛畫面,拿起手機翻拍存底。張姓男子以翻攝照片當證據對兩人提告,但檢察官認定,翻拍照中只是某男以手觸摸某女下體,另一張拍到半張臉,無法判斷是否為被告。,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