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國民黨前縣議員林玉如、潘明利、連正勝被控13年前利用屏東縣政府編列地方建設經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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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補助教會採購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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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向廠商收取金額的2成當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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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依貪汙罪判林玉如6年、連正勝5年10月、潘明利6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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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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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撤銷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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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卷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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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如等3人違反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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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本件是10萬元以下補助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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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也適用政府採購法,但原審沒有審究就逕行認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所不當;另林玉如3人填具建議書提出對於地方建設建議事項的行為,依相關規定,是否不屬於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0款所規定的職務上行為,並非沒有審酌餘地,因此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 林玉如等人遭控2006年至2010年間擔任屏東縣議員,因屏縣府每年編列600萬元地方建設經費補助給各議員統籌運用,利用府會和諧心態,縣府對議員提出建議採購的物品通常僅書面查核,也低於10萬不用公開招標,竟從補助原住民教會採購電腦設備經費,向廠商收取2成的「服務費」。更二審審理期間,林玉如、連正勝及潘明利仍否認犯行,被依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不法利益罪,判林玉如等3人5年10月至6年10月不等徒刑。最高法院今發回更審。最高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