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林陳會」可望於六月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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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簽署服貿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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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後續談判協議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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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兩岸經貿關係的制度化也進一步確立。「林陳會」也可望討論兩會互設辦事處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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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兩岸似乎正在力求於年底簽署互設辦事處的協議。
隨著這些形勢發展湧現幾個讓人關注的議題:其一、ECFA的功能覆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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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服貿協議的簽署就要功成身退了嗎?ECFA是否能及如何繼續發揮延伸性的覆蓋效應?其二、完成服貿協議及互設辦事處協議簽署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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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兩會是否會進入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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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角色功能是否能繼續發揮,或須要調整改變?其三、隨著兩岸兩會未來角色功能的可能演化,兩岸條例修正是否要有因應這種演化的彈性條款。
ECFA是否能繼續發揮功能覆蓋效應的問題,攸關未來兩岸關係的發展。儘管陸方已展開要把政治對話及談判議題推上兩岸舞台的工程,但可見的未來,兩岸關係的推展,仍須繼續依託「經貿化」的建構工程,而這就須要繼續將相關議題納入ECFA的功能覆蓋效應之下。其中要者如,兩岸若要在東海及南海進行能源開發及貿易相關合作,或兩岸要共同面對區域經濟整合的課題,或兩岸要簽署科技及文教合作協議等等。ECFA不能只具有狹義功能角色,必須具有廣義的延伸性功能角色,才能因應甚至繼續導引兩岸關係的發展。而對ECFA功能的延伸,或許可以在經合會中落實進行。
依目前兩岸互動的進程來看,在服貿協議以及兩會互設辦事處協議之外,並沒有其他重大的預定協商簽署議題;那未來幾年,兩會基本上就只具有日常的事務服務功能。這樣的角色功能能因應兩岸關係未來的發展嗎?在兩會互設辦事處後,兩會至少應半年舉行一次聯席會議或會談,檢討改進兩會事務服務效能。此外,兩岸是否可以考慮讓兩會討論相關的「經中帶政」的議題,使其成為兩會會談內容,其中要者如兩岸如何共同面對區域經濟整合的議題。迄今兩會除了基本的服務功能外,就只是負責簽署協議,未來兩岸應考慮讓兩會具有「簽署協議加會談」的功能。
因應未來兩會角色功能的演化,兩岸條例必須具有靈活性,不能把規定事項都講死,最好能有彈性條款,使海基會或相關單位能因應兩岸形勢適時依程序作角色功能的調整。而海基會的組織章程也須具有靈活性,最好也能有因應形勢變化的彈性條款。
我們樂見兩岸關係的制度化發展,但制度化經常會趕不上兩岸關係的演化,因此制度化必須加上彈性化,然後兩岸關係才能不斷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