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光華巴士司機的李姓男子6年前開末班車回總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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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在車內暈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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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診斷為腦中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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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需要專人24小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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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勞動部認定為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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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曾連續上班長達19天。他提告向光華巴士要求賠償職災補償、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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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今判光華巴士應賠償820萬餘元,可上訴。李男提告主張,他1999年起擔任光華巴士的公車司機,每月月薪約5萬元,但他2013年11月28日凌晨駕駛末班車回到總站,突然在車內暈倒,緊急送醫撿回一命,被診斷為急性出血性腦中風,合併腦水腫、高血壓心臟病等,勞動部鑑定後認為符合職業病標準,他目前沒有工作能力,生活需要專人24小時照顧。 他指出,他每月超時工作80小時才導致腦中風,光華巴士違反勞基法,要求公司給付職災補償金172萬餘元、損害賠償費用1723萬餘元。高院認為,李2013年5月5日至17日曾連續工作13天、6月10日至6月22日也曾連續工作13天,而6月24日至7月12日更連續工作長達19天。另外,李2013年5月至10月每月工時均達245.4至267.6小時不等,2013年11月累計至27日止,也有225.9小時,遠遠超過每月184小時的工時限制,明顯屬於長期工作過重的狀況,認定光華巴士違反勞基法。合議庭認為,光華巴士應給付職災補償、損害賠償金共820萬餘元。另外,李雖有向光華巴士負責人呂奇龍求償,但因李不能證明呂有指示超時工作,故部分駁回李的請求。高等法院民事庭。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