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兩項讓王金平「致命」的事證

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及的司法關說案,「沒去過那裡」 兄劉政鴻:請檢調依法處理,相關當事人都否認有關說情事,北市房價所得比達14.3倍 居全台之冠,特偵組的監聽譯文也未達鐵證如山的程度;表面看來,環保署舉辦與北美環境教育交流增能工作坊,似未能讓王金平一槍畢命,但何以馬英九總統會召開記者斬釘截鐵的說:「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是關說!」
證據是裁判事情是非曲直的基石,在刑事審判上,有所謂的罪疑惟輕、甚至罪疑惟無;意思是說,如果證據上尚有疑義,處罰寧可輕一些、甚至是不處罰,這也寧縱毋枉的刑罰原則。
但行政懲處就沒有這麼嚴格的證據法則,在很多案件上,甚至只是風聞,沒有具體證據,仍可以「人地不宜」的理由做調職懲處。這是因為行政調查的手段及權力不若刑事強勢,很難查透透;再者,行政處理容許較高的道德標準,方便行政倫理及政務的順利運作。
在王金平涉及的司法關說案中,馬英九總統起碼看到了兩項讓王「致命」的事證。
一是曾勇夫及陳守煌都承認王金平打電話給他們,要求檢察官不要濫行上訴。二是王金平先是向柯建銘承諾幫忙,後再向柯說已完成交託之事。
王金平說他告訴柯建銘「勇伯說已經OK」,是安慰柯的話,實際上他並沒有向法務部或高檢署關說。這種說法極像司法黃牛詐騙案的手法,向委託當事人說「一切都已經說好了」,實際上什麼事都沒幹,就白拿人家好處。
但王金平並非什麼事都沒幹,他確有打電話給法務部長及高檢署檢察長,意謂他已做了柯建銘請託的事,又怎能以「只是安慰的話」一筆帶過?光是這兩點,就足以證明王金平確實有去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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