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為卅五年前叛逃大陸的北大學者林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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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時效已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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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政院「繼續通緝說」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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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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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的通緝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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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行政院、國防部或法務部行使職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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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決議不受理。
監察院向大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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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投敵罪」,性質應為「狀態犯」,林毅夫的追訴權時效,應從他投敵當時,即中華民國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算。依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該案追訴權時效為三十年,已於二○○九年五月十六日屆滿。
但行政院、國防部與法務部認為林毅夫所涉的投敵罪為「繼續犯」,林的追訴權時效還沒有開始起算,持續對林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