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須提解在押或在監人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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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須由原告先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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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現行各法院收費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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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對弱勢被告形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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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訂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供各法院依循;依新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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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解費用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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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況下甚至免收。
去年五月聯合報報導民事案件提解費用過高,弱勢原告無能力繳納,如王姓婦人被砍重傷,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因被告從宜蘭監獄提到台北開庭,每次須付費六千多元,王婦在法庭上落淚直說太扯。
司法院十分重視,檢討後發現,提解費用雖屬訴訟費用一部分,最後由敗訴一方負擔,但原告須先付,且各法院計費方式不一,認為額度可以調降,決定訂定標準,達到收費一致性與合理性。
新訂標準已於九月下旬施行。依新標準,法院使用機關車輛辦理轄區內看守所、監獄的提解,不收提解費用。提解費用包括提解人員(法警、司機)的交通費、出差費、被提解人交通費、膳食費,修法後,全免了。台北、新北、士林地院到台北監獄、台北看守所提解人犯也不收費。
此外,法院若使用機關車輛到轄區外提解,不收提解人員交通費。一般而言,提解一名人犯,要有兩名法警、一名司機,相較過去,就少收了三人交通費。至於被提解人交通費,明定為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的票價計算,誤餐費為每人每餐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