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檔案/兩德簽條約 定位「特殊關係」

一九六九年西德在由左派的社民黨執政後,台灣香港週 11月23日開幕,開始追求兩德關係正常化,「小姐妳看一下」 襲胸男露鳥,雙方領導人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簽署「基礎條約」(Basic Treaty),亨氏收購案 爆內線交易,相互尊重對方為國際法中的主體以及對方統治的合法性。西德承認東德為「國家」,4月國內基金規模突破2兆元大關,但非「外國」,雙方關係是未統一前的「特殊關係」。
一九七四年三月十四日兩德依照「基礎條約」,簽署設置常駐代表處的議定書。由於當時東西德沒有正式外交關係,因此西德為此特別立法,同意東德駐西德代表處館舍不得侵犯;東德代表處館內的財產及交通工具,免受檢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代表處可免繳稅捐,且代表處成員及其家屬不得受到逮捕或拘禁。同樣地,東德也提供西德對等的特權和豁免。,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