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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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105學年度流標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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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則流標六次才勉強標出的「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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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可能因此鹹魚大翻生。保險公司承保學保意願低落原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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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出在保險體制不清以及費率結構的不合理上。例如學保的費率結構很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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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是招標決定,除106學年度首次增加行政作業費用外,保費僅能收取純保費,根據過去幾年學保的損失經驗來看(除去年因為修改條款損失率有明顯改善外),過去每年平均損失率都超過100%以上,最差的一年甚至高達157%,等於保險公司連承辦費用都要自行吸收外,每年還須承擔1億~3億元不等的虧損。不只如此,還要面對民意代表以及媒體對於保險理賠爭議上的責難,導致近年有能力承作的壽險公司紛紛走避。 因為這攸關300萬學生權益,教育部幾年前就警覺事態嚴重,積極尋求各種解決方案,由於改革方向明確,讓過去壽險公司視為畏途的學保,開始有重大的轉機,這可從5月15日原本並不看好的107學年度學保招標案,竟然出現多家競標且一次標出的結果嗅出一些端倪。學保的法源在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9條、「國民教育法」第5條之1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等,明訂各級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學保的費率與契約內容基本上是教育部訂的,本質上是一個政策保險,但執行上卻又完全變成團體商業保險在經營。導致得標承辦的壽險公司在不能決定費率與契約條件的情況下,而最後卻是要負責盈虧,商業保險與政策保險間的衝突是導致學保困境的核心。因此本次學保條例雖有許多與過去不同之處,但兩項最重要的改革核心在於:一、確認學保為公辦民營的政策保險,二是將保險公司角色定位在代辦性質。首先,學保條例確認學保為強制性政策保險,凡符合定義的學生及幼兒者都強制參加。在學保條例討論過程中,曾建議將教育部及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定義為學保的保險人,而將得標的保險公司視為學保的代辦機構,以符合公辦民營的架構,最後考量實務作業上的難度,仍以保險公司為學保的保險人。但在實質上則充分保留保險公司屬於代辦性質的架構。例如認定保險公司是代辦性質,自然毋須為損失率負責,因此學保條例中明訂辦理公司無盈無虧的經營原則,並將費用分成保險費(類似純保費)及行政作業事務費(類似附加費用),理賠損失部分保險人不須負擔盈虧責任,由政府設立專戶進行多退少補的調節。保險公司僅就作業費用進行投標。這樣不但可以去除保險公司虧損壓力,更可以大幅降低理賠爭議,政府也可以更彈性的賦予學保各項政策與社會救助任務,達到照顧弱勢的目的。此外,保險公司既屬代辦性質,如發生消費爭議,則會另設爭議處理機制處理(但可委託評議中心辦理),且費用由教育部負擔。學保每年承保人數超過300萬,涵蓋了全國各角落2~18歲所有年輕人,是國內最大的一張團體保單,國人從幼兒園開始必須與這張保單相伴超過16年,每年理賠案件超過十萬件,每件理賠都是建立客戶關係的機會,以現在保險科技的發展概念與趨勢觀察,學保對潛在客層開發實力不容小覷。學保條例通過後,基本改變過去學保的包袱與風險,保險公司勢必重新評估。(作者是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