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昨(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
港都
,與Uber合作的租賃車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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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若租賃車業者進行短程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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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模式與計程車相同,
東港接送
,將依公路法第77條的規定,
著作權侵權
,處業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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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至9萬元罰鍰。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表示,
國際商標
,這次修正修正的重點有五項,
手機版網站架設
,包括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二、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三、平台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這次法規修正實施後,Uber等業者的車輛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