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稻尾 慣竊代收酪梨300台斤被判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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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52歲徐姓男子6月29日傍晚駕駛女兒轎車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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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大內區葉姓果農的酪梨果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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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手竊取263台斤的酪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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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凌晨重施故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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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陳姓果農的果園竊取34台斤酪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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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大內區台84線快速道路西向36公里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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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當場查獲,徐坦承犯行,台南地院認他犯竊盜罪,累犯,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據調查,徐以打零工為業,8年前,6月23日下午7時30分許,徐持鐮刀1把前往台南山區,楊姓農民所有的竹筍園,見四下無人看守,即以鐮刀割取竹筍2支(約價值120元)。楊不堪竹筍多次遭竊,早已在場埋伏,便上前攔阻並報警,徐在警方到達現場前倉皇逃逸,並將竊得竹筍2支、農用尼龍袋、鐮刀及藍白拖鞋1雙遺留在現場。 最後,新化警方循線將他逮捕到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直至去年9月4日執行完畢,不到1年,他仍不知悔改,今年6月29日、7月1日分別大內山區徒手竊取葉姓、陳姓兩果農的酪梨,共計297台斤、價值7425元。徐得手後駕車逃逸,行經大內區台84線快速道路西向36公里處時,被警方當場查獲,扣得竊得酪梨且已分別發還葉、陳。台南地院審酌,徐前已曾因竊盜案件經該院判處刑責,這次又犯竊盜,與前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具有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的情形,經裁量後認應加重其刑。同時,徐2次竊盜犯行,在不同時間、地點,竊取不同被害人的財物,應分論併罰。因此,分處4月、3月徒刑,應執行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台南地院認徐2次竊盜犯行,在不同時間、地點,竊取不同被害人的財物,應分論併罰,分處4月、3月徒刑,應執行6月徒刑,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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