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環保局企業工會控訴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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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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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的145員清潔隊員在5年內共短少5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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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基隆市環保局補足。雙方針對清潔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規定進行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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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認定清潔隊員非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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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基隆市府環保局應補足加班費差額。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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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環保局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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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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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請求二審移請行政法院審理。基隆市政府環保局獲知判決消息後喊冤,「絕無意虧待清潔隊員」,目前全台清潔隊員為數眾多,但身分卻無明確定位,強調薪資福利應有法律依據,因此將再上訴,以免判例一定,日後地方政府環保局會更無所適從。 基隆市政府環保局長賴煥紘表示,清潔隊員並非一般從事生產、營利的勞務工作者,但勞基法拍板後,環保局因清潔隊員身分無明確定位,陷入兩難。賴煥紘表示,環保局尊重工會提起訴訟,也尊重法院見解,但考量全台清潔隊員應有法律適用一致性,將再提上訴,且請求二審高等法院參酌基隆市政府見解,移請行政法院審理。一審判決指出,基隆市環保局企業工會認為,行政院早已核定,各地方機關清潔人員的清潔獎金、每月固定經常性及經常性給與,應納入加班費支給標準中,但環保局卻疏於將清潔獎金納入加班費支給標準,以致145名清潔隊員在民國101年至民國105年間,加班費累計短少546萬580元,於是提起訴訟、請求追徵。但基隆市環保局辯稱,該局屬於公務機關,核發薪資、獎金支給、給付加班費都涉及機關預算,並受限於預算法、審計法,不能比照一般私人企業與勞工間的勞動關係,且撫卹也比照公務員體系,足認兩造之間為公法契約關係。訴訟兩造針對約聘清潔隊員是屬於公法關係亦或是私法關係答辯,及清潔獎金是否該屬於勞基法計算範疇。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清潔隊員雖是環保局編制內人員,但其職務內容無關公權力行使,應為私法上的雇傭關係,適用勞基法相關保障,判處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需給付加班費差額546萬580元,全案可上訴。基隆市政府環保局企業工會控訴環保局未依勞基法給付足額加班費,基隆地方法院判環保局應支付5百餘萬元差額,環保局不服將提上訴。記者賴郁薇/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