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光走私海鮮獲無罪 高雄漁船再遭起訴

高雄籍「明昇鴻號」漁船涉走私花蛤等海鮮8500多公斤,

遊覽車一日遊

,葉姓輪機長及黃姓船長雖獲判無罪,

電動車補助

,檢方認為兩人涉嫌在偵查期間賣掉扣案證物,

進香活動包車

,雄檢依犯妨害公務罪嫌起訴。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高雄籍「明昇鴻號」漁船前年被控從大陸走私花蛤8500多公斤,

電動車二行程汰舊

,但葉姓輪機長及黃姓船長皆否認,

商標申請查詢

,全案偵查期間,

專利侵權

,海巡署請他們代為保管花蛤,

i8

,葉、黃卻涉以1萬5000元全數賣出,

面膜推薦2020

,導致高雄地院因罪證不足判兩人無罪確定,但葉、黃私自賣掉證物行為,雄檢另依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嫌,提起公訴。檢方先前起訴指出,葉姓男子擔任「明昇鴻號」漁船輪機長,僱用黃姓男子為船員兼掛名船長,2016年11月26日自高雄港中和安檢所報關出港後,航行至大陸福建省某港口,買櫻桃寶石簾蛤及花蛤共8502.97公斤,2017年1月13日下午16點多返港時,在旗津漁港被海巡人員查獲。 全案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起訴,但葉、黃皆否認,辯稱是以船上耙具捕撈所得,至於未開啟航程紀錄器,是因不須領取政府補助漁業用油。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時,發現海巡署將扣案證物委託葉、黃保管,卻在案發同月就被賣掉,因櫻桃寶石簾蛤或等邊花蛤依法重量要超過1000公斤,才屬管制物品,但當時僅秤總重為8502.97公斤,個別重量不得而知,加上沒有航程紀錄器佐證,判2人無罪,全案未上訴確定。葉姓及黃姓男子辯稱因花蛤為活體會壞掉,就賣出作為飼料,合議庭要求檢方另外究責。雄檢再分案偵辦時,葉辯稱沒有海巡人員電話,黃則辯海巡沒要求保管,但兩人有簽立代保管單,認定涉犯妨害公務罪嫌。,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