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男子陳同佳去年在台涉嫌殺害女友後逃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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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嫌近日出獄後願來台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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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灣拒絕陳嫌來台。 記者林孟潔/翻攝 分享 facebook 日前港府稱要協助旋將出獄的港女命案嫌犯陳同佳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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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法務部不顧我司法主權婉言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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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更進一步稱港府有管轄權、推卸責任云云。筆者以為就法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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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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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申述之。用基努李維《捍衛戰警》為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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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配角的哈利問:「恐怖分子挾持人質上飛機,你距離他四十英尺,你如何做?」傑克回答:「射擊人質!人質被打傷,對歹徒就失去利用價值。」 今因港女來台,遭陳同佳殺害,各方或有盤算:修正逃犯條例、操弄議題獲取選舉利益或引發香江騷亂;然而,一切的源頭就是凶犯移交。在歐美各地也吹起暴動歪風時,林鄭特首來個另類的「射擊人質」,即屬「陽謀」高招,台灣方面應該大膽因應,而非鴕鳥心態。 VVIP 會員限定! 使用活動金幣灌溉優質新聞,抽 iPhone 11、仟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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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時間 2019年10月21日 –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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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今天尚未使用活動金幣 點按文章中的「贊助好新聞」,以活動金幣贊助該篇文章,支持心中優質新聞。iPhone 11、仟元現金….等您帶回家。越多天登入贊助,中獎機率越高! 或謂:陸委會不是說,港府有「管轄權」?何必移往台灣受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一○七年年度自字第卅二號刑事判決》:「……本案不論自訴人、被告、犯罪行為均在苗栗縣,臺中地院不論傳喚當事人、調查證據,勘驗現場…等等,顯然是不便利法庭。……」。上開「不便利法庭原則」乃涉外事件的ABC,若傳喚證人、蒐集證據,勘驗現場,均在千里之外,怎能讓法院審判?今陸委會亦有能人志士,怎會說出港府較能審判的說詞,罔顧前開法律系學生都知道的基本知識?或謂:若讓陳嫌來台受審,是接燙手山芋云云。《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以往影響公安在訴訟實務上,聲請移轉管轄多遭駁回,然香江沸沸揚揚,旋將半年,甚至已經稱為「暴動輸出國」,台灣有可能說:港府審判陳君,不影響公安?且中外勢力較勁,港人情感分裂,能夠「期待審判公平」?如何告慰一屍二命的潘女?或謂:港府亦可續行羈押?依據憲法,原則上遭逮捕人民廿四小時內要移送法院,無羈押事由則須釋放,此為英美法「人身保護令」之濫觴。今港府對陳嫌在台犯下的殺人罪無管轄權,怎能繼續羈押陳嫌?難道要為台灣當局解套?且羈押刑滿之人,我國算「違憲」,難道就可以戕害陳嫌在港人權?法務部應歡迎陳嫌投案,目前拒收措施,恐於法無據。最末以歷史故事做結:宋高宗懼怕徽欽還朝,明代宗忌憚英宗歸來,皆因返國者乃九五之尊必當「動搖國本」。今陳嫌不過區區刑事罪犯,何以「辣台妹」如此忌憚,難道陳嫌來台受審,影響執政黨大好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