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超標辯噴清新劑判無罪 檢批法官變相鼓勵酒駕滅證

楊男酒駕肇事撞到連女所駕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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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警實施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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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得酒精濃度高達0.56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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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辯稱在事故發生後使用口氣清新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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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出口氣清新劑含有酒精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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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酒測前未要求楊男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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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酒測結果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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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楊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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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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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批法官變相鼓勵酒駕者滅證,大吹歪風之憂,提起上訴。林姓檢察官指出,酒駕者為求脫逃刑法的追訴、處罰,於發生車禍、承辦員警尚未到場後,故意或偽稱不經意飲用、使用酒精製品,再於酒測時辯稱證據已受汙染,屢見不鮮,歪風不止。林檢察官強調,楊男既已具體指明他使用口氣清新劑、使用後受酒測,因此他提起上訴,聲請上級審法院實驗還原,當庭勘查,以求釐清楊男辯詞真偽。林檢察官舉例說,李男酒後騎機車,不慎發生車禍,衝進超商購買兩瓶啤酒飲盡,警實施酒測,測出酒精濃度為0.45毫克,他辯稱車禍前未飲酒,經檢察官當庭實驗還原,結果測出李男的酒測值僅為0.08毫克,與警測得的0.45毫克,差距甚大,法官將李男判刑4月。本案楊男在事故發生後,噴口氣清新劑5、6下,酒測值能達0.56毫克嗎?檢察官認為可能性不大,遂上訴要求實驗還原真相。檢方起訴指出,楊男(29歲)去年7月22日晚間,在他賴姓女友大雅區住處,食用含有酒精成分的麻油雞後,駕車欲前往台中市南區,途經環中路3段,不慎與連女所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車禍,經警實施酒測,測出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6毫克,經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楊男否認公共危險犯行,辯稱他在事故發生後,員警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前,有使用口氣清新劑,而口氣清新劑含有酒精成分,才導致在場受測數值高達0.56毫克。法官查出,口氣清新劑淨重9公克,其內含有食用酒精5公克,可使用260次,每次噴霧量為0.034毫克,約含食用酒精0.019公克,所含酒酒約於5分鐘內迅速揮發,而本案楊男受測前,按壓5、6下,噴灑出酒精0.0958公克至0.1148公克。一般實施酒測,警多會向受測者確認距離飲酒是否已超過15分鐘,或是讓受測者飲用水漱口,避免因受測者飲酒後未超過15分鐘,致口腔中仍有飲酒殘留酒精,影響受測結果可信度,法官查出本案警方未讓楊男漱口即進行酒測。法官認為楊男遭員警實施酒測所測得的0.56毫克,確可能因楊男於酒測前使用含有食用酒精成分的口氣清新劑後,未進行漱口或靜待15分鐘,致酒測結果可信度受影響,遂判楊男無罪。楊男酒駕肇事測得酒精濃度高達0.56毫克,辯稱噴口氣清新劑,法官查出口氣清新劑含酒精成分,判決楊男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記者白錫鏗/ 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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