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原檢察長陳旭 受賄判無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陳旭受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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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報導稱,2003年至2014年,被告陳旭先後利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和公務員錄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00年至2015年,陳旭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23.69萬元。南寧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陳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陳旭身為司法部門領導幹部,濫用司法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法院指出,鑒於陳旭具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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