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持有上市甲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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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財務出現危機而向法院聲請裁定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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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知道在公司重整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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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事項會影響投資人權益?投資人該如何因應以確保權益不致受損?投保中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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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重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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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讓財務困難、瀕臨停業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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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有重建更生可能之公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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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在法院的監督下,由重整人依關係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裁定認可後之重整計畫,調整公司、債權人及股東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依公司法第311條規定,債權人如未依法申報債權,或無記名股東未依法申報股東權時,於公司重整完成後,其權利均將消滅,以確實達成清理債務、維持企業生存之目的。在公司重整程序中,與投資人權益密切相關者包括有價證券轉讓有無限制、債權或股東權之申報期間,權利審查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及出席關係人會議等,分別概述如下:(一)法院於接獲公司重整之聲請後,得以緊急處分限制公司履行債務或處分資產、對公司負責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及限制記名股票之轉讓,依規定,該公司有價證券於禁止轉讓期間屆滿前將停止買賣,若經裁定准許或駁回重整,並可能終止上市或上櫃買賣,以避免投資人不知道有價證券轉讓已受限制,仍於市場上買進而受到損害。(二)若法院裁定准許公司重整,將公告債權及股東權申報之期間與場所,此時,除記名股票股東無須另行申報股東權外,無記名股東、公司債持有人或股東欲請求損害賠償債權者,均應於法院所訂期間內,提出足以證明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否則將不得受償或行使權利。(三)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將製作各類債權及股東清冊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聲報法院。在法院審查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係人並得到場陳述意見,如所申報之債權或股東權未經異議,即視為確定,而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得出席關係人會議,聽取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報告、審議及表決重整計畫,而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投保中心提醒王先生,所投資公司聲請重整,除應持續留意法院公告、媒體報導,或定期至司法院網站查詢裁判內容外,應於申報期限內完成債權及股東權申報程序,積極出席債權審查及關係人會議,並於必要時陳述意見,始得在公司重整程序中確保自身權益。投資人保護中心主要業務為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