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內容挪他用 處三年以下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馬拉松式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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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早上九點審至晚間十一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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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通過「黃世銘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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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公務員若把監聽內容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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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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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監聽淪為政治偵防工具。
草案也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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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監聽所得犯罪資料應予銷毀;且監聽票聲請以監聽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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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案件的通訊監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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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另案聲請,避免「肉粽串式擴線監聽」。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吳宜臻、尤美女昨在審查過程中全程參與討論,國民黨立委下午離席後,就未再回到司委會。
草案提及,為避免有心人士預錄監聽內容後,選擇性聽取、另外使用,導致監聽氾濫。因此明定監聽應採「同步監聽」,由執行者親自監聽,禁止預錄後再以人力聽取。
此外,所有通訊監察書聲請流程及所得資料之保管、使用、銷毀,經手人應建立連續流程履歷紀錄,並應與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連線,由高等法院另立卷宗保管,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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