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購買特種藥物 可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財政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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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自行購買特種藥物的藥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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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檢據憑證列報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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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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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的醫院、診(療)所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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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的特種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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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購買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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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藥費憑據包括:
一、該醫院、診(療)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必須出具以上三項證明文件,才可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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