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騎機車行經新市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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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有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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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設置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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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壓過坑洞摔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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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以新市區公所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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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應賠償17萬餘元。
蔡姓男子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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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7月22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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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騎車行經新市區大洲里國一涵洞西側道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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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上有一處長近1公尺、寬半公尺、深約9公分的坑洞,由於未發現前有坑洞,因此前輪壓過坑洞,造成失控並摔倒,造成骨折還有多處撕裂傷。蔡要求區公所賠償醫療、看護、精神撫慰金共55萬餘元。
新市區公所以蔡姓男子的刮地痕長14公尺,認為車速約每小時50公里,超過該道路限速40公里的規定,因此蔡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
法官並未採納區公所的超速辯解,認為蔡即使有超速,若非區公所在道路管理上有欠缺,也不致跌倒受傷。但蔡未注意車前狀況仍有過失,責任各半,區公所共應賠償34萬餘元,扣除一半金額後,要賠償1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