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龍」邀女同事「小如」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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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以她將關鍵證物褲子清洗、及洗身體,缺乏直接證據將他判無罪。全案得上訴三審。檢方起訴指出,「阿龍」(化名)與「小如」(化名)是同事關係,心儀她甚久,前年獲悉另案涉訟,不顧她另有交往對象,105年10 月20日晚間,藉詞其父可供法律諮詢及請求她開導他胞弟,力邀她至其他住處,「小如」允諾後,次日晚間駕車載她至他的父親住處。 他與其父親、阿姨,招待「小如」在1樓客廳內吃飯、喝酒,「小如」盛情難卻,飲用伏特加、梅酒後,不勝酒力,於21日凌晨,在「阿龍」陪同下,至4樓他的房間內盥洗後,趴在桌上休息;他見有機可乘,將她抱到床上性侵害。「小如」至21日中午清醒後,發現自己躺在床上,發現褲子前後穿反,雖覺有異,惟未加懷疑,與他外出用餐後,才搭車返家。惟他得逞後,事後屢詢問她的身體狀況,並向友人吐露酒後不慎與「小如」發生關係之事,經「小如」經友人轉知後,始報警循線查獲他。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10月。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阿龍」否認性侵被害人,辯稱在家有請她喝調酒,她不喜歡,又換烈酒給她,她也不喜歡,又換梅酒給她喝,她喜歡喝,有喝比較多杯,我們邊喝邊聊天,她請教我爸爸一些法律的問題。被害女「小如」指證說她在對方家過夜,早上起床上發現所穿著黑色外褲反穿,且褲底有不明白色分泌物,聞起來像精液味道。且好友「小婉」告知,「阿龍」曾有跟「小婉」講「那天有與小如作壞事」經她以LINE傳訊質問他,他不回應。合議庭查出,「小如」自承曾與男友經歷過性行為經驗,亦能分辨自身分泌物與男性精液味道之不同。則果真其於嗅聞自己所著外褲沾染不明體液,疑有男性精液味道後,理當明確認知可能遭性侵害,且該外褲所沾染體液為最直接之物證,應加以保留始能在訴訟上為自己做有利主張。合議庭認定「小如」的指控有重大瑕疵,遂撤銷一審對「阿龍」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男子邀女同事返家,以酒招待,致她不勝酒力,陷入無意識,她醒來後發現褲子前後反穿,並聞到褲子沾有精液味道,遂提起告訴,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10月,他不服上訴,二審以她將關鍵證物褲子清洗、及洗身體,缺乏直接證據將他判無罪。全案得上訴三審。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