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遺產 更尊重逝者個人意願

律師出身的法務部長,警為績效 亂開罰單自繳款,以前接過許多遺產糾紛案,美就業報喜 經濟動能穩,她發覺社會進步很快,就市論勢/記憶體高股息股 聚光,將法律拋在後面,射擊/再戰世大運 劉宛渝拚雙金,法律沒有與時俱進,忍悲悼父 陳昭榮發千字文延續父志,落伍的條款造成當事人不平。遺產特留分和代位繼承條文修改即展現此種思維。
當年立法訂立高額的特留分,是因傳統觀念認為亡者的財產屬於家族共有,所以訂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妹和祖父母是三分之一。但現代民法朝向尊重個人財產自理,羅瑩雪表示「一個人生前可以自由分配財產,喜歡給誰就給誰,反而死後無法照自己的意思分配遺產,這公平嗎?」
但是考慮傳統觀念的需要,以及如果一毛都不給未獲分配遺產的繼承人,沒有謀生能力的繼承人變成由國家扶養,將造成社會負擔,最後採折衷方案,將屬於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特留分,都從原來的應繼分二分之一降為三分之一;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的降為四分之一。
羅瑩雪主張取消代位繼承。她舉例,一個人因兒子想毒死他奪產,取消兒子的繼承權,現行法繼承權由孫子取代,但孫子年幼,繼承權仍由兒子代管。她說:「這樣的法律規定仍使不孝兒子得利,不公平。」
修法後改為,兒子或女兒(即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與父或母(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才由孫子女取得代位繼承權。
新聞辭典/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繼承人至少可分到的遺產,若未分到或不足,可以向其他的繼承人請求。
例如,某人有一妻二子,死後留下九○萬元遺產,按現行法,三名繼承人的應繼分是各三分之一 ,即卅萬元。特留分是卅萬元的二分之一,即十五萬元(修法後減為三分之一,即十萬元)。,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