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購屋留廣告 日後討公道

「購屋時最好保留廣告,20龍捲風襲6州 奪2命,做為日後討公道的證據」,觀察站/就看馬、王能否各退一步,桃園縣政府消保官指出,開放空間不開放 最高罰30萬,千萬不要忍氣吞聲。
消保官廖維敏表示,竹山天梯吊橋 封園到今年底,買賣房屋最容易發生的糾紛,閱文攻網路文學 赴港上市,以房屋漏水為最大宗,地磚、地板、外牆破裂或排水不良居次,第三是公共設施有瑕疵,第四才是廣告不實。
廖維敏說,依消保法規定,廣告屬於買賣契約的一部分,如果建商未依廣告內容履行買賣契約,消費者在購屋後,發現沒有廣告內容所述的建物或空間運用,涉及廣告不實問題,消費者可向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
消保會將請建商和消費者進行消費爭議協商,如協調不成,消保會可將案件移送公平會裁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桃園地院民庭指出,房屋廣告引發的瑕疵,適用於室內使用坪數,如使用面積減少等,其他如鄰近公園、到車站3分鐘、近高速公路等,屬於「區段上的價值」,因很難算出實際價值,廣告即使稍嫌誇大,可能也告不成。
消保官和法官都指出,為了維護權益,消費者在購屋時,一定要保留建商原有銷售廣告型錄,做為日後求償依據。,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