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胡椒無罪…受限速審法難翻案

胡椒粉被加入工業用碳酸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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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無罪引發討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業者在胡椒粉加入含過量砷及鐵的工業用碳酸鎂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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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法院都認為只構成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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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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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責法律見解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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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食安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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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限於速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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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撤銷改判,全案無罪確定,業者逃過刑責。最高法院認為,人民健康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食安法立法目的是維護國人健康,食品、食品添加物是以「可供人食用者」為限,不可以讓人吃的「豈能當添加物」。 經營製粉廠的謝仁貴、謝明吉堂兄弟被控向誼興公司老闆林中柱購買工業用碳酸鎂,摻進「佛祖」、「彌勒佛」等品牌胡椒粉及五香蒸肉粉,不僅透過通路商賣給一般消費者,還流入小吃店、攤商,但產品被驗出含砷、鐵超標,三人都被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不料,彰化地院與台中高分院都認定,碳酸鎂屬「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正面表列許可的食品添加物,只需處行政罰,判業者無罪。台中高分檢不服上訴,直指砷是中藥砒霜成分,毒性很強,將含砷過量、只能供工業用的鹽基性碳酸鎂給人吃,會中毒、致癌。依食品添加物限量標準,可供食用的碳酸鎂、砷必須在四ppm以下;本案的砷含量達六點四ppm,鐵雖無規範,但含量高達四七七點六ppm。檢方指本案胡椒產品標示未註明含碳酸鎂,還強調「純」、「正」、「高級」,讓消費者以為是極品,實際上危害不亞於毒品。最高法院援引立法院審查食安法會議紀錄、提高刑度的立法理由為例,指立法者認為以低價的劣質品或不可供人食用的原料或添加物加入食品中,應處刑罰。碳酸鎂雖是主管機關認可的食品添加物,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胡椒粉添加的碳酸鎂,不但有害人體健康的砷含量超標,外包裝明確以中英文標示「禁止用於食品」,直接說明是工業製品,已無列入食品添加物資格。最高法院雖指責無罪判決可議,但因速審法規定,一、二審無罪案件,除非判決所用的法令牴觸憲法、司法院解釋、判例,才能上訴三審,合議庭雖不認同無罪判決,也只能駁回檢方上訴,無法改判有罪。法界有人建議,速審法讓違背法令的案件不能上訴三審、但被司法院長許宗力質疑有違憲之虞的判例卻可上訴,應是檢討修法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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