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玲玉、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彥希律師受台新金控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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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針對財政部提出三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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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砲抨擊財政部混淆視聽。
台新金首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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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於彰銀歷年來所獲之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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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是台新金經營彰銀並與彰銀全體員工共同努力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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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獲利為台新金與其他彰銀全體股東(包括財政部)所平等享有。
財政部以台新金歷年已獲高額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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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其取得彰銀四普二獨並搶回彰銀經營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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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誤解法律,且悖離眾所周知之投資與財務觀念。
台新金為上市公司,相關其經營之獲利及虧損認列,均應經簽證會計師驗證後,始得對外公告。謹此籲請相關人士惠予查明,並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其次,財政部2005年7月21日的公函,是透過彰銀交給參與「2005年彰銀現金增資案」之投標人(包括淡馬鍚、兆豐金及台新金等)。
財政部以當時彰銀最大股東身分於該公函中承諾: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得標人,並同意支持得標人取得15席董事中之八席及五席監察人中之三席(即董監皆過半數)。
台新金以最高價競標而成為得標人並取得彰銀最大股東身分時,依法即與成為第二大股東之財政部就2005年7月5日公告及2005年7月21日公函之內容,成立股東協議。
依法律規定,股東協議不是要式契約,故財政部與台新金控不必於同一書面上簽署。事實上,財政部於2005年、2008年及2011年等連續三屆彰銀董監改選時,亦均踐行股東協議而支持台新金控取得過半數董事及過半數監察人。
財政部在台新金控繳交365.68億元股款且主導經營彰銀九年之後,毫無正當理由,突然背棄股東協議,自非合法。
再者,財政部以12%之股權,卻為搶奪經營權,而先指示台銀、中小企銀、土銀、合庫等公股行庫持續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入彰銀股權,再以公權力強力主導而爭取委託書高達18%(足可當選三席董事),最終果然如願奪取彰銀之經營權。
聲明中指出,這是財政部數月以來所公開承認之事實。財政部於違約強取四席普董及二席獨董後,竟諉稱〝小股東有危機意識〞,顯係臨時為推卸法律責任之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