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養親屬所得 別漏報

報稅季過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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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不少民眾尚未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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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整理了目前民眾經常申報錯誤的三大類、六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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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民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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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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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處罰。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民眾經常申報錯誤的三大類分別是:虛報或誤報免稅額、誤報列舉扣除額和漏報所得額。 在漏報所得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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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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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有關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所得,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供參。至於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南區國稅局指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的稅額為上限。虛報或誤報免稅額部分,南區國稅局說,民眾最常見的錯誤,一是列報2016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親屬的免稅額,而2016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受扶養親屬,因106年度已無受扶養的可能,所以不能在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該已死亡親屬的免稅額。二是誤報107年度出生子女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有今年1月剛出生的子女,因106年度尚未出生,所以今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尚不能列報扶養,應在明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能列報扶養。誤報列舉扣除額部分,一是列報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南區國稅局說,列報保險費,僅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準)可扣除限額為2.4萬元;惟健保費(含補充健保費)可全額扣除,不計入2.4萬元限額內。二是誤報非屬醫療行為的看護費用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南區國稅局說,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者,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亦可列報扣除;惟非屬醫療行為的支出如:看護費、美容整形、牙齒美觀矯正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均不能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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