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治理大戰/資本公積發股利 有眉角

股東會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決議配股、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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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稅務部副營運長沈碧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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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配股配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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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企業獲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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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從資本公積以及法定盈餘公積來配發現金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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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須符合一定規定。「資本公積」是企業收到投資者超出在企業註冊資本所占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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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老闆、股東額外給公司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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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來自股票溢價發行、股東捐贈等;「法定盈餘公積」則是依據公司法第23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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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依法要先提出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 沈碧琴表示,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都可在符合規定下,用來支應配股配息。她指出,運用資本公積配股、配息時必須注意,僅限股票溢價發行以及受贈與所得,此外,公開發行公司採股票發放時,該資本公積必須已完成登記或已實現,且每年撥充資本的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10%。最後,若資本公積屬股東出資額性質,所配發的現金或股票不視為股東所得。至於法定盈餘公積,沈碧琴提醒,記得留下實收資本額的25%後,剩餘數字才可部分或全部被運用。舉例而言,某公司實收資本額200萬元,法定盈餘公積有75萬元,若要運用以配股配息,須減除實收資本額的25%,也就是50萬元後,剩餘的25萬元才可以用來分配給股東。(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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