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資金回台 經濟部提五項修正

境外資金專法即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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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二度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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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子法規當中五項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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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限縮投資人投資方式、支出項目並增加持股年限;對於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也增加投資對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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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僅開放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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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6)日開始蒐集各界意見。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預計8月15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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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涉及財政部、經濟部以及金管會等三大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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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至8月2日期間預告相關子法規,然而經濟部所主管的子法規《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涉及實務面問題,修正部分條文後二度公告,預告期為8月6日及8月7日僅僅兩天。 針對經濟部前後版本差異,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表示,在投資方式方面,新版子法規取消對教育、文化、醫療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的投資方式;另外也對投資方增加限制,若採設立或增資其他營利事業的方式來投資,必須要持有被投資者的股份(出資額)達4年以上。陳惠明表示,主管機關增設持股年限規定,可能是鑑於投資人若投資後迅速處分手邊持股,將可以直接將資金變現,失去法令引導投資的效果。另外,針對與投資計畫相關的必要支出上限下修,陳惠明表示,相對於法令中另有規定的營業用建築物支出,以及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未特別限定用途的「必要支出」這一項是相較容易報銷的支出項目,法規將原本的30%下修為20%,意味著用途限制更為嚴謹。對於投資人透過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間接投資,經濟部也新增不得購買不動產及國外金融商品、對境外事業投資的金額不能超過資本25%這兩項限制,陳惠明表示,此部分新增規定亦屬合理,專法目的是引導境外資金回台,若允許資金回台後又對外投資,也不符合本身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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