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拋棄妻兒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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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打官司要求子女扶養;三名子女向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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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從未盡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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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還因此發高燒沒錢看病成了重度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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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怎麼有臉要求我們扶養?」法官認為子女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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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張的聲請。
七十歲張姓男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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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妻子育有二子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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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年齡高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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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只靠七千二百元低收入戶補助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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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請求子女每人每月給他五千元扶養費。
兒女們得知他要求扶養的消息,個個傻眼,氣憤地說:「四十年沒見面,還沒見面就來要錢,他有養過我們嗎?」
張的子女們說,么弟快出生前,張姓男子就離家在外閒蕩,么弟出生至今也沒抱過一次,在他們成長過程中,他從來沒有善盡生父扶養義務,「我們已經習慣沒有爸爸的日子,希望他不要來打擾我們平靜的生活。」
張的大兒子家境不好,至今租屋生活;女兒罹患癌症,仍追蹤治療,無法正常上班;小兒子因父親離家失去經濟來源,發高燒沒錢看病,連續發燒導致智障,無法工作,每月僅依賴四千元殘障津貼維生,「他卻一口氣就要求五千元!」
三名子女強調,父親從來沒有盡扶養義務,他們都是靠母親辛苦拉拔長大,拒絕扶養父親。
法官認為,民法規定,張姓男子未扶養兒女,如今就無權要求兒女扶養他,因為扶養義務是相對的,沒有特殊原因,都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