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昨天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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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醫療財團法人藉股利收入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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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紛「轉型」為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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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滿滿是與醫療公益無關的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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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超過固定資產數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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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結構並不正常。財政部長許虞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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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將研議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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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擬將公益財團法人的股利收入納入所得稅基,同時也會檢討財團法人免稅的「九項要件」。有別於將本求利的營利事業,政府施政所未能照顧周全的弱勢人權,財團法人長久以來默默服務,更勇於挹注資源到還賺不到錢的事業領域,對國家社會貢獻實不可或缺。發心的捐助大戶為讓財團法人財務永續穩健,捐贈股權並穩定配發股利,政府也回以所得稅、遺贈稅各種優惠,其中也包括前述股利收入免課所得稅。固然稅負優惠與捐贈股權,各自發心初衷均為良善,只不過財團法人經營思維今非昔比,加上優惠稅制運行數十年從未檢討,財務、稅務不透明問題遲未改善,才會有今日財報大賺錢,卻一毛稅都不用繳的奇特現象。簡析非營利事業所得稅制,收益可區分為三大塊:(1)應稅的「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醫療營收;(2)符合財部標準的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也就是與公益相關的收入,可享免納稅待遇,如接受捐贈、醫療研究補助等;(3)稅法規定免稅或免計入所得課稅,如股利收入、證交所得。三塊收益各自獨立計算,且依照財部頒布的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若(2)的公益相關支出超過收入形成負數,還可去扣減(1)的應稅所得。以某財團法人醫院的財報為例,帳上雖有數億元應稅醫療盈餘,但公益部門計算產生虧絀(可能因捐贈其他團體或購置設備土地),吃掉了全部應稅收益,免納所得稅,惟其帳上仍有超過百億股利收入,自然觸動稅負公平性議論。有別於公司取得投資收益免稅,旨在避免重覆課徵。個人股東與財團法人同是股利所得的最終擁有者,相同負擔能力,後者卻享有免稅優惠,形同明顯公共補貼。透過股利收入免稅來補貼財團法人財務,其必要性本應由財政、立法機關隨時檢討,特別此刻審議股利課稅新制之際,是否維持現況抑或改弦更張?例如廢止免稅比照個人課稅,或者在不妨礙財團法人財務運作的前提下,設定股利免稅門檻,均可訴諸公議。其次,財團法人財務與稅務不透明的問題,就算委諸會計師簽證,依然存在。原因不外乎是前述公益部門虧絀可扣抵應稅所得以及關係人交易等兩點。按現行關係人間如有受控交易,營收超過3億元以上的營利事業應依法提供移轉訂價報告,財團法人無須適用,會計師與稽徵機關自難有線索可發見財團法人與捐贈人、董事間是否有變相盈餘分配或財務不正常關係,又財團法人固然不得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但多年來一直缺乏可操作的判斷標準、數額比例,乃至於可參考的公開案例,自然讓投機者有恃無恐地造就私人金庫。最後,財團法人本應專注公益本業,若欲避免濫用免稅資格形同控股公司,或許可思考立法限定其股東身分為單純的財務投資者,亦即限制其出席股東會的投票權數以及所得指派的董事席位。(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