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剛推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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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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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是否違憲討論。 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司法院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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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褒貶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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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吳景欽副教授三日「參審受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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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夠國民?」一文,有若干與事實不符之處。首先,吳文提及「起訴狀一本主義」只適用國民法官制度,而其他案件不適用,有「一國兩制」之疑。然而,以日本為例,檢察官聲請略式命令程序中,亦非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並未引起相關批評,原因在不同案件分流而採取不同程序之要求,不論從案件管理或訴訟經濟乃屬必然。況且司改國是會議已做成全面實施起訴狀一本主義,未來確有可能在刑事訴訟法與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同時採行,如果配合本草案送立院審議時程,及日出條款的訂定,亦有可能同步實施。再者,吳文提及受命法官因主持準備程序可能產生預斷且較國民法官具有資訊不對等;然從日本學說及實務,受命法官在主持證據開示程序,並不接觸證據實質內容,自難產生預斷,而在準備程序時國民法官均未選任,無從讓渠等參與,受命法官與國民法官一同在審判程序進行證據調查處平等起跑線,進而形成心證,實無資訊不對等的問題。另外,吳文所謂國民法官只能看經法官篩選後之證據等情,放諸國外無論採陪審制或參審制,關於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均係由職業法官處理,而無一般國民決定,原因不外乎無法期待未受法律訓練之一般國民在短期內能精通程序法規,絕非決定權不平等問題,而係制度無法強人所難。至於吳文提及評議多數決一定要有一票專職法官支持,有評決權不對等的問題,此忽略了一般國民擔任審判是否有違反憲法第八十條所稱法官之疑慮,而由一位專職法官支持來強化正當性可避免違憲可能性,亦係防止國民法官評決結果暴衝偏離法律規定的機制,藉以平息部分國人對於國民法官不信任之折衷措施。最後,吳文認為國民法官制度處處受到專職法官箝制,更是誤解,在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之前,國民對於法官的信任,相較我國而言,根本無法相提並論,因此,我國國民法官是否一定會受到專職法官不當引導,自無法比附援引日本之例,反而草案中刻意將國民法官評議時陳述意見之順序提前,以避免受到專職法官意見之影響,均使國民法官得立於與法官對等立場對話。至於國民法官制度與觀審制的差別大不大?從有無評議表決權到引進證據開示制度,如果不戴上有色眼鏡應可清楚辨別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