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4萬薪水禁「面議」 缺配套恐沒用

立法院去年三讀修正就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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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職缺薪資未達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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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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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去年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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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雇主在招募或雇用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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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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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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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最高處卅萬元罰鍰。但立法院法制局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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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執行上不夠完備,相關法制配套措施不足,有進一步探討必要。根據立院法制局報告指出,就業徵才面議薪資規範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求職者工作權益受損。低薪求職者或社會新鮮人,為求得工作,屢屢被迫遷就同意低薪或其他不利工作內容,此種弊端不僅損害求職者工作權,更不利我國整體勞動市場的正向發展。 報告也提到,修法僅規定「薪資未達四萬元者」的要件,若雇主招募時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類似「基本工資至三萬九九九九元」,也符合就服法規定。但這種徵才面議薪資的內容,確屬規避執法的作法,恐無法有效達成立法目的。法制局提醒,薪資行情會依不同行業、不同區域有所差異,但若是缺乏較具體的面議薪資級距細部配套規範,恐會導致立法美意功虧一簣、形同具文。建議在法規範上,應適度做級距規範。法制局甚至還認為,面議薪資公開制度,涉及人民義務與違反時的裁罰效果,僅在施行細則明定面議薪資的級距規範,意旨恐未必相符,建議直接在就服法增訂條文,授權勞動部在薪資未達四萬元者,直接訂定薪資級距準則。此外,考量面議薪資級距的訂定,除了涉及行業別、區域別等高度專業性與技術性因素,薪資行情也常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情勢變化,法制局呼籲須隨時掌握和滾動檢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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