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毫無正當性的審判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涉違反法官倫理和不當接受招待等行為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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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司法院在九月十七日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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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送監察院查辦。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試想一種情況:如果你是審判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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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清楚知道坐在法檯下的兩造當事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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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方即將在最近有權決定你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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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判案時還會秉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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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偏袒任何一方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月二日判決台大校長管中閔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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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採理由明顯違反銓敘部歷年函釋與大法官會議解釋,令法界難以置信。宣判後的第十一天,司法院宣布承審該案的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請辭獲准,隨後司法院在九月十七日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認定石木欽違反法官法等十項規定,違失情節重大,決議送監察院查辦。 監察院於今年一月,由監察委員陳師孟領銜召開記者會,以向壹週刊投稿獲得稿費構成兼職為理由而彈劾管中閔校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公懲會於七月二日與八月十九日兩次公開審理,於九月二日宣判。在審理程序中,監察院是移送案件的一方,擔任相當於公訴人(檢察官)的角色,與被付懲戒人管中閔(相當於被告)居於平等地位,石木欽高坐審判席上擔任主審法官,其職責為判斷監察院對管中閔的移送有無理由。然而,石木欽違反法官倫理案早在台北地檢署與司法院政風處調查之中,石木欽也已接受約談,換言之,在今年七到九月審理管中閔懲戒案時,石木欽早已清楚,過不了多久,他就會被移送監察院查辦,他此時做出的判決,會是打臉監察院?還是讓監察院稱心如意?任何人都不難判斷。無怪乎,在石木欽筆下的判決書中,投稿成了「隨社會經濟發展所衍生的新型態業務」,不具名的投稿會「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會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也無怪乎公懲會以「社會矚目案件」為由而破天荒地將本案付諸公審。這一切的光怪陸離,至今都有了合理答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法審理懲戒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但是,誰能抵擋來自審判長內心生死利害的自我干涉呢?是什麼樣的政府,明知法官的公正性已經無法期待,卻仍讓人民在毫無所知的狀態下,去接受這樣不公不義的公審呢?石木欽以待罪之身所為的審判,已經不存在任何正當性,管校長雖然被記申誡,但烙印在他身上的,其實是一枚耀眼的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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