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騎機車違規左轉被警察攔下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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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認沒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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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說「我他媽的從對面過來」。員警認為「他媽的」三個字有侮辱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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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妨害公務罪嫌究辦。不過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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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在「他媽的」字眼前冠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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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語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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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罵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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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前年9月7日上午,劉騎機車行經蘆竹鄉南山路,欲左轉進入仁愛路,因未兩段式左轉,被警察攔停取締。他向員警稱「我對面住戶,我他媽的從對面過來,你說我沒兩段式?」員警問「什麼他媽的」,劉辯稱是「語助詞」,不過員警認為「他媽的」三個字涉嫌公然侮辱,將他移送法辦。
法官認為,劉應是一時氣憤脫口而出「他媽的」,雖然用詞粗俗不雅,但劉在字眼前冠上自己的代名詞稱「我他媽的」,並未緊接特定對象,應屬加強語氣用的語助詞,不能因個人修養而認定有辱罵警察之意,判無罪。
過去也有辱罵警察「他媽的」,卻獲判無罪案例。蔡姓男子去年6月在國道行駛路肩被警察攔停開單,蔡說「麻煩你開快一點,不然他媽的在浪費時間」,今年2月判決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