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社會成本,勞動部應放棄上訴

抗爭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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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名關廠工人昨天贏得勞動部追討貸款的第一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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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北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不必償還。全案雖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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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盱衡此案所耗損的整體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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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勞動部應該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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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這些忿懣多年的被剝削勞工能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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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還社會一個平靜。
掛牌不滿廿天的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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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得到這個敗訴判決,其實應視為「解脫」而不是大挫敗。此一事件,歷經七任勞委會主委,長期擾攘,至今已經沒有任何「圓滿落幕」的選項。此時,司法的判決,實不妨視為幫行政部門的處理提供了一個下台鞠躬的機會。
所謂「社會成本」,例如,關廠工人一再選擇激烈的手段抗爭,包括在火車站臥軌及埋鍋造飯等,一方面造成了無辜大眾的不便,另一方面,這些抗爭工人垂垂老去的困境,也讓許多民眾深感同情與不安。這些,都是無形的社會成本,代價高昂。此外,勞動部門為追討一兩億元欠款,卻每年編列兩千萬元的訴訟費用,歷任主委更屢屢因此揹負「冷血酷吏」的惡名;得失之間,皆顯不相稱。
回顧整起事件的始末,關廠工人起而抗爭,是因為九○年代一連串的企業惡性關廠所引發,多家工廠不僅積欠勞工薪資,企業主甚至侵吞了工人的勞健保費。當時,勞委會為了弭平紛爭,動用就業安定基金推出「關廠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給相關工人;但在許多勞工的解讀,卻認為這筆錢是政府「代位求償」,沒有償還之必要。
前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在前年對積欠貸款的勞工提出追繳訴訟,主要原因是,貸款十五年的追繳期即將屆滿,雖其中半數勞工已經清償,另五百多名勞工則依然積欠;她若不作為,恐有行政疏怠之失,也將造成雙重標準的處理。但也因為這項訴訟的提起,引發隨之而來的扣押財產、加重滯納金的問題,隨即導致關廠工人重上街頭。
觀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的判決,對勞委會的作為做了全盤否定的裁定:一,認定勞委會提供給關廠工人的錢屬於「賠償」,而非「貸款」;二,承認關廠工人蒙受的損失,是過去國家法治不健全所導致;三,認定勞委會當年未善盡監督之職,因而對勞工有社會補償之責;四,勞委會與工人之間雖訂有契約,但在公法上已過了請求時效。
高等法院這樣的判決,不僅需要智慧,也需要勇氣。畢竟,若只是鋸箭式地就契約論斷應否償還,不過處理了形式和皮毛;而高等法院願意進一步承認「國家法治不健全」而導致關廠工人的損失,並認定主管部門應對當年的失職負起責任,這是仁智兼具的裁定。否則,關廠工人十多年來承受的辛酸委屈以及在抗爭中消逝的悲憤人生,將如何甘心?
然而,在稱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次判決之際,我們也必須提醒司法界兩件事:其一,這項判決,對已經還款的七九九人產生的不公,將如何處理?其二,別忘了當年讓關廠工人落至求償無門,司法官的漫不經心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以聯福製衣廠的惡性關廠為例,老闆李明雄在潛逃東南亞另起爐灶五年後被引渡返台受審,政府原可藉此機會代工人積極求償;誰料,地方法院草草判他廿萬元交保,而工人埋鍋造飯苦守多年的廠房最後遭拍賣,工人亦未拿回分文。試想,如果當年的司法官有多一點憫恤之心或義憤之情,何致讓關廠工人多苦等這十四年?
亦即,今天高等行政法院在大剌剌指摘勞動部門失職時,不能假裝沒看到當年司法機關也是導致勞工哭訴無門的幫凶。事實上,這類輕率判決、草菅人命的恐龍法官仍比比皆是,今天在回顧這場關廠工人的漫長苦鬥時,絕不能忘記這點。
歷經十七年的抗爭,從某個角度看,關廠工人的血淚其實也已融進了台灣許多人的記憶,那也是經濟轉型陣痛留給社會的傷痕。關廠工人欠款仍有兩百多案分散各地待決,昨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指標性判決,也許能為此寫下一個歷史性的轉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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