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個資調取 成不受監督黑數

刑事局曾澄清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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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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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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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向LINE公司研議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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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嚴謹。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報載LINE欲將台灣警方調個資的方式由「調取票」改為「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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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認為將使辦案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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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搜索票需法院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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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調取票針對最輕本刑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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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加詐欺、毒品等案類只需檢察官同意即可。報導還提及,執法機關與Facebook、Google偵辦重罪,也是以公文申請即可,不需搜索票。這似乎意味,業者應體諒檢警辦案壓力,妥協保護用戶個資的程序;聽起來方便,對執法機關也很友善,但不用法院令狀的個資調取,對消費者、甚至民主社會的維繫是好現象嗎?現行台灣檢警向網路業者調取用戶個資的方法有:公文(包含與業者協商的制式文件或平台、業者公布的申請書、警方撰寫公文)、通訊監察、搜索扣押。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執行通訊監察原則上需經過法院同意,且有案類限制,並具事後告知當事人、定期公布統計等可供監督的機制;即使如此,通保法也已為檢警調取通信紀錄開了一道門,允許偵辦特定犯罪可不須經法院同意,由檢察官核發調取票,直接向業者調取通信紀錄。 這導致人民敏感的通信紀錄竟比一般刑事案件以搜索票取得證據的門檻更低,本就已有爭議。最高法院一○六年台非字第二五九號刑事判決中,認為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不適用通保法,應回歸搜索扣押。但無論是通訊內容或通信紀錄,執法機關仍以公文作為最常見的個資調閱方式。去年立院「保障數位人權.國家監控的透明機制」公聽會有業者表示,最常收到警局以公文調閱,幾乎沒有搜索票和法院文件,且大多未說明案件,公司難以判斷提供與否。警政委員回應:「公文有時不會敘明偵辦案件,主要是因為涉及偵查不公開」。但持未經檢察官與法官核可、對業者也無約束力的公文調個資,這種碰運氣、期待業者自願同意的調閱方式,真的是檢警心中理想的打擊犯罪方式嗎?以法院同意的令狀調閱資料,除能有效取得辦案所需的資訊,避免博弈式的虛耗人力,也能取得民眾信任,更是回歸正常可受監督的正當法律程序。執法機關若依法行政,何必對搜索票如此抗拒?檢警辦案有調閱個資的需求,人民也有保護個資不被濫用的權利。持搜索票才能拿到個人留存在企業的資料,本是數位時代應秉持的司法程序及國際慣例。此外,我國或許短時間無法避免以公文調取個資的情形,但執法機關至少應強化機制的透明度,業者也須審慎評估檢警調個資的申請文件是否完備。去年的《台灣網路透明報告》中,刑事局提供與臉書協商出的制式文件,載明臉書受理個資調閱的案類限制,是值得鼓勵的事。我們也呼籲法務部與警政署應公布與業者協商的調閱方式,並比照通保法,儘速建立並定期發布調閱機制的例行統計,勿讓公文調個資成為不受監督的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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