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觀點/成立商業法院 可提高審理效率

投資人保護中心董事長邱欽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去年底剛審理通過的「商業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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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總統公布二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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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評估在最適當的時間設置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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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時國內商業訴訟開啟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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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商業訴訟及商業非訟事件統一交由商業法院審理;由於投保中心承辦的訴訟案件有極大部分屬商業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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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交由商業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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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時審案更專業並提高審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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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投資人保護。依據投保法,上市櫃公司若因財報不實,導致投資人損失,董監事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必須連帶賠償,甚至遭解除職務;但仍有少數法官認為需證明董事有過失,才必須付賠償責任,這些法律見解不一致的爭議,使得過去投保中心協助投資人打官司時非常辛苦。 所幸經眾人努力,投資人保護業務每年都有一點突破,例如去年最高法院首度認定「執行業務」應採廣義解釋,因此董事操縱股價,屬於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忠實義務。這些司法實務判決對相關訴訟深具意義,也能促進公司治理。去年底通過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對促進投資人保護的影響更是深遠,依法未來會成立商業法院,凡是金額一億以上的團體訴訟,以及解任訴訟案件等,都由商業法院負責,採二級二審制;商業法院的承審法官一定是商業訴訟案老手,預期審理案件時將更聚焦,也更專業、有效率,較能整合出一致見解,有利投資人保護。不過,「商業事件審理法」也帶來挑戰,除了考驗投保中心律師群的專業能力,通常會等刑事判決確認犯罪事實後,一般民事案件才容易據此判決,但未來商業法院若向刑事庭調卷,屬於院際之間事務,是否因此影響效率也有待進一步磨合,但無論如何,商業事件審理法通過後,對落實投資人保護總算又邁進一步,期待未來商業法院能發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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