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德克族持槍獵殺山羌12隻 法官判9月

賽德克族施姓男子去年10月晚間搭載林姓男子所駕駛小貨車,

著作權侵權

,持土造長槍、制式及非制式散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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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高雄六龜山區狩獵殺當時仍列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共計12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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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南投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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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經台20線南化路段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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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形跡可疑為巡邏員警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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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查獲後車斗已死亡山羌12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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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認施、林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及非法獵補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分別應執行9月、8月,併科罰金5萬、4萬元,可上訴。台南地院審酌,施、林2 人犯罪手段及獵捕山羌12隻情節,且施為賽德克族及其狩獵之文化,兩人行為雖非適法,然法律是在維持狩獵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間的衡平而不得不就狩獵行為予以適度限制,同時,考量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及農委會已於今年1 月將山羌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及其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院方認施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5月,併科罰金5萬元,又犯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9月,可易科罰金,緩刑5年。林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4月,併科罰金4萬元,又犯野生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8月,可易科罰金,緩刑5年。判決指出,林在南投縣仁愛鄉一處菜園,向友人取得具有殺傷力制式散彈共10顆,施為賽德克族山地原住民則自已故胞弟,取得生前所持有制式散彈數顆。去年10月28日晚間8時,由林駕駛小貨車搭載施,至高雄市六龜區山區附近狩獵。施持其所有土造長槍1 枝、制式及非制式散彈數顆,及林所交付制式散彈10顆,在六龜山區獵殺山羌共計12隻。翌日凌晨2 時20分,林駕駛小貨車搭載施欲返回南投住處,途經台南市南化區台20線44.4公里處時,因形跡可疑為巡邏員警攔查,當場在該車輛後車斗扣得已死亡山羌共計12隻,隨後在該車上及施身上查獲槍彈。台南地院認施姓、林姓男子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及非法獵補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分別應執行9月、8月,併科罰金5萬、4萬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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