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醒青年與組織犯罪…一樣潑漆 兩套標準

在台港生等團體日前舉辦「九二九台港大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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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人何韻詩在接受訪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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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被統促黨幹部潑紅漆。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日前台灣舉行反送中合法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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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人士以紅漆潑向香港歌手何韻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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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震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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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偵辦朝向組織犯罪條例、恐嚇、集會遊行法等「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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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一般公然侮辱與傷害「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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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以為比照獨派與其他類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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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失去公允。或謂:給人潑上紅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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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恐嚇危害安全?就刑法第三○五條,還必須有客觀與主觀要件齊備,如何證明潑漆者有恐嚇故意?揆諸實務判決,紅漆恐嚇,指同時寫上「欠錢不還」同時撒冥紙,才會成立恐嚇罪。是以,單純用「紅漆」之潑灑,不能認為是恐嚇罪。 那麼,此潑漆之舉成立何罪?就用此次潑漆者亦曾於桃園地院門口給人頭髮噴上黃漆為例,亦僅因受害者頭皮受傷,桃園地院判以刑法第二七七條的「傷害罪」,而非恐嚇危害安全。難道一位參與政治活動的「外國人」,受到同樣的行為,就比「本國人」受害情節嚴重?媒體關注、元首震怒,就得無限上綱?或謂:「統派打手」應該以組織犯罪條例繩之?獨派青年團體紅漆辱慈湖蔣公陵寢,桃園地院刑事判決:認為在蔣委員長棺槨上潑紅漆,是「象徵性言論」,並非刑法第三○九條侮辱罪與第二四六條侮辱墳墓的「侮辱」,是象徵二二八死難者鮮血,所以「不為罪」。獨派為多人分工合作,亦由法院對言論自由做最大限度的擴張。試問:獨派可潑紅漆,統派不行?獨派襲慈湖就是「覺醒青年」,統派就是「組織犯罪」?本案豈能厚此薄彼,雙重標準?以上三點,重辦本案,若不能向國人釐清上開疑慮,恐非公正追訴,合法審判。蔡總統與全民與筆者,固對潑漆行為同感憤怒,然元首若跑到一線,指揮辦案方向,而罔顧前開獨派司法政治判決先例;試想:封建時代尚且知不能憑君王喜怒判案,何況民主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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