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明定司法文書要寄掛號 檢方嘆預算不足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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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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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由郵政機構行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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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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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掛號郵寄;另拘提前的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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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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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掛號郵寄。法務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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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待本修正案經總統公布生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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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全國各檢察機關就拘提前所為之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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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三項規定行之,俾維法治及人民權益保障。由於有告訴人聲請再議的時效起算問題,現行各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等「重要文書」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但一般開庭通知、行政簽結等司法文書,除非檢察官簽註,否則皆以平信寄出,造成郵務士寄丟或遭誤認是詐騙手法,民眾頗有怨言。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做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授領人。而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法務部表示,刑事訴訟法第57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案,於今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修訂刑事訴訟法第57條及第61條有關「送達」之規定,並於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明定:「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行之;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之規定。不過,有基層檢察官聽聞修法感到荒謬,指現行實務上在拘提被告之前本來就要寄掛號信,「誰會用平信寄?」地檢署一定要寄掛號信,是因為平信沒有回證,沒辦法證明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就無法啟動拘提或通緝程序,「修這個本來實務就是這樣做的法律要幹嘛?」「立法院擺著真正的問題不解決。」苦於經費不足,很多地檢署根本不能每次傳喚都用掛號,因此變成一開始傳喚寄平信,在被告屢傳不到而將拘提前,最後一次的傳喚才寄掛號信。什麼是真正的問題?就是地檢署為什麼郵資不足! 不處理預算問題,反而是修法明定拘提前的傳喚要掛傳,簡直畫蛇添足,完全沒抓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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