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28歲連姓男子為滿足個人性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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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手後隨即騎車逃逸。新北法院考量連男犯後未獲被害人原諒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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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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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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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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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姓男子去年8月底,騎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一處巷子,見一名夜歸婦人獨自一人行走,竟色心大發,從左後方靠近婦人,伸手抓捏女子左胸部,婦人受驚大聲呼救,連男得逞後迅槌騎車逃逸。警方獲報調閱路口監視器,以車追人隔天逮捕連男到案。 由於連男於100年間也曾以相同手法犯下強制猥褻案件,經新北地院判刑9個月,於101年9月執行完畢。因5年內再犯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連男在去年8月犯案,已超過5年期限,雖是累犯但法院也無法再加重刑責。新北法院考量被害婦人離婚並獨力養育兩名子女,受害後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後群症狀就醫多次,且連男犯後均未獲被害人原諒也未達成和解,昨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再上訴。新北市連姓男子為滿足個人性慾,去年中騎機車尾隨夜歸單身女子,從後方伸出手抓捏女子胸部,得手後隨即騎車逃逸。新北法院考量連男犯後未獲被害人原諒及和解,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3個月。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