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駕駛執照規定 交部:兩年內完成修法

針對大法官釋字第七四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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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繼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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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按照大法官會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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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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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罪刑跟乘客安全風險關聯性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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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再看如何調整。現行道交條例第卅七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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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若在執業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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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妨害風化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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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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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吊扣其執業登記證,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針對吊銷駕駛執照的規定,林繼國表示,大法官第五八四號解釋文後就已提出修正案,立法院已於今年四月經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待朝野協商即可實施;另增加若酒駕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經判決確定要吊扣計程車駕駛執業登記證。林繼國表示,交通部曾在五八四號解釋文後耗時一年專案研究才做出相關修法,這次也須再討論,並於兩年內完成修法。針對這次釋憲案,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認為,「很難評論」。她理解憲法須保障人民工作權,但就現實面來說,女性乘客會對曾牽涉性交易的司機感到害怕。紀惠容說,「馬伕」有很多種,有馬伕屬於性交易的共犯結構,也有馬伕是在不知情下牽涉其中。馬伕看似「小罪」,但背後可能牽扯複雜性交易集團,如何兼顧人民工作權和乘客安全,的確是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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