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黃姓男子接電話時隨手拿起彭姓女同事桌上的原子筆來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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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彭女發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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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對方五字經「幹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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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女不顧任職公司老闆要求她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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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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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因此辭去工作全力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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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黃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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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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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黃男拘役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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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2萬元。
她在法庭上說,就算法院只判罰黃男300元,她也要給黃男一個教訓。
判決書指出,100年12月29日,客戶打電話要找李姓會計,會計正好不在,轉而叫黃姓被告接電話,黃男接起電話後隨手就拿起桌上的原子筆書寫,彭女告訴黃男原子筆是她的,兩人發生口角,然後黃男作勢打彭女,罵了她五字經「幹XXXX」。
黃男否認罵彭女五字經以及作勢打她,不過有在場同事和監視器翻拍畫面佐證。法官認為,黃男使用原子筆前應先得到筆主的同意後才能拿,但黃男未經彭女同意就拿來使用,事後作勢打她又在公開場合用粗鄙言語罵她,對彭女人格和名譽造成侵害,黃男在審查過程中矢口否認,認為他沒有悔改之意,判黃男犯妨害名譽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