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姓婦人用胞妹的名義開銀行帳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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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她在街頭遭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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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印章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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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無法動用存款與基金。孫婦請移民美國的妹妹協助掛失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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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提告要妹妹返還四百四十四萬元存款並贖回基金;胞妹聲明從未同意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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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支配過這些錢。士林地院認為孫婦無法舉證姐妹間有借名契約,判孫婦敗訴。孫姓婦人有兩名兒子,但都有智能障礙,但胞妹對這兩名外甥疼愛有加;一九八九年時,胞妹移民美國、定居洛杉磯。孫婦表示,兒子們狀況不好,需要大筆資金照顧,她擔心若有一天自己先走了,丈夫再娶的話,續弦妻子會有繼承財產的權利,怕對兒子不利。她聲稱,因妹妹對她小孩不錯,當年和妹妹討論後,商借她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帳戶,保障兒子的未來。二○○八年十月,孫婦在北投遇搶,包包被奪,以妹妹名義開戶的存摺、印章都在裡頭,她無法再提領存款。孫婦說,她請妹妹向中國信託、陽信銀行辦理相關手續,但妹妹卻拒絕,她決定終止借名存款、投資款,要妹妹返還「不當得利」。胞妹否認雙方有借名委任存款或投資,並指姐姐盜用她身分證和印章,冒名開戶,她從沒擁有過實質支配權,也沒有拿過任何利益。胞妹主張,就算她有不當得利,那也是姐姐盜用她名義,不能要求她返還;若法院認為姐妹真的有契約存在,姐姐也應給她合理的報酬。法院審理認為,孫婦一九九八年才開戶,那時妹妹已到美國近十年,她說是在胞妹還在台灣時就商定,時間點不合理,說詞無法證明借名契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