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施姓男子今年初開車行駛國道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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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駛路肩被其他駕駛以行車記錄器蒐證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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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開罰4000元。施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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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轎車底盤有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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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停路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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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速返回外側車道。一審認為施未能舉證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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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開罰有理;施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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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駁回,全案確定。判決書指出,施姓男子在今年1月21日下午4時許,開車在國道3號北上37公里處行駛路肩,被行駛外側車道用路人以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國道公路警察第6大隊根據監視器畫面內容,認定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行舉發,施在到案期限前未舉證行駛路肩合法理由,台中交通事件裁決所開罰4000元。施收到罰單後不服,向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施指當時車輛底盤有異音,先暫停在路肩後,才加速往前行駛。檢舉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器的畫面只有12秒,未能完整呈現他暫停路肩重新起步,後續重回車道的畫面。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法官審酌,施未提供事證以證其說,警方已善盡舉證責任,開罰有理由,駁回施撤銷罰單的訴請。施不服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但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合法,施上訴無理由,駁回施上訴,全案確定,不得抗告。台中司法大廈。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