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配偶贈屋 成本計算鬆綁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學者觀點/減少誤判 兩岸勿隔空對話,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自治條例上路 遊日月潭公定價,感謝您的配合。✕買東西有設計售票網RSSApp粉絲團我的新聞udn family搜尋時尚汽車NBA台灣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全部願景新聞財經噓星聞時尚汽車NBA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元氣話題讀書吧讀小說知識庫電子報基金房地產影音售票網外貿網買東西有設計有行旅捷客聯合文學聯經出版世界日報App 即時熱門要聞娛樂運動全球社會產經股市健康生活文教評論地方兩岸數位旅遊閱讀雜誌時尚汽車購物 建築領頭羊 財經焦點 科技產業 金融要聞 稅務法務 產業綜合 商業企管 房市情報 期貨專區 udn / 產經 / 稅務法務相關新聞陸版肥咖條款來了 台商戒備公司治理評量 13企業獲認證出售配偶贈屋 成本計算鬆綁分享分享留言列印A-A+2017-03-07 04:24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WhatsApp 夫妻互贈房地出售,鄰里交通標線脫色多 柯文哲:另立維護計畫,財政部放寬規定,誰與爭鋒?金門霸王粽 獨家酒糟牛肉餡,可依原取得時點來計算成本。丈夫經第三人取得房地後贈與給妻子再出售,可依照丈夫原本取得的成本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但因認定時間有可能會提前,民眾須留意是否適用舊制。財政部於2013年11月1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出售因受贈而取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規定,但由於國稅局有不少案例,因夫妻互贈房地出售後遇到成本認定時點的問題,因此財政部3月再度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的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損益計算規定。財政部官員表示,簡單來說,若丈夫買房為1,000萬元,贈與給妻子時依照公告現值降為700萬元,妻子若以1,200萬元出售,在沒有解釋令之前夫妻僅能以1,200萬元減除700萬元,但有解釋令後可以丈夫取的房地的時點認定減除,也就是1,200萬元減除1,000萬元,由於減除時點往前,就有可能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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